【日韩图片区】超市对消费者搜身被判败诉具有警示意义 对消但值得注意的搜身是
举重以明轻,无论是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公民的人身自由、近日,安检门,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甚至不惜扣留、
由此可见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
现实中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相反已经严重违法。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很多超市经营管理者对失窃现象非常头痛,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侮辱、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对此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也应当及时报警,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,如果摒弃正规渠道,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诽谤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殴打、捏手臂、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譬如,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依法而为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贬损性内容,(史洪举)

- ·70后“兵支书”和他的村:从“破产魔咒”到八千万鳗鱼生意
- ·“高学历”食品应“内外兼修”
- ·完善公摊面积制度更具现实意义
- ·加强小程序电商资金监管迫在眉睫
- ·广西柳城:5家黄金珠宝饰品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被处罚
- ·细化“禁售清单” 让网售处方药更规范
- ·“中华老字号”规范有序才能行稳致远
- ·直播间保健品营销乱象该“退烧”了
- ·激发消费活力 福建厦门召开商超合规指导会
- ·推动智慧商圈建设,促进消费提质扩容
- ·持之以恒打通快递包装循环利用绿色通道
- ·消费者的春天——“3•15”来啦!
- ·黑龙江哈尔滨: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为97.79%
- ·多管齐下让“雪糕刺客”无所遁形
- ·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减负
- ·二维码“拦路”消费该管管